【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李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张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之后张某要求探望女儿,李某态度恶劣,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因未能及时接到女儿,严重影响了母女亲情。张某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探望女儿。
【争议焦点】
抚养权归父亲所有,母亲如何行使探望权
【法官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作为女儿的母亲仍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探望时间,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每周休息日探望一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登记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探望地点,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提前联系送至约定地点(包括接和送),约定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关于探望时长,原告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接到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法院认为,探望时长过长或者过短,均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产生影响,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虑,酌情确定原告于每周周六上午十时至周日上午十时探望女儿,如周六正常上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如重要节日、生日等),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自行协商。
【律师观点】
一.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合法吗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也是不附条件的,即便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影响行使探望权。
二.想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可以因对方阻止探望子女而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它强调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不是父母的情感需要,所以即使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也不能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