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不孕不育的婚姻,是否可予以撤销

案例一

彭男士与郭女士于201912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彭男士给付了郭女士礼金70000元。婚前,郭女士于2014610日在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女性不孕,其个人病历记载为原发性不孕。婚后,由于双方生活方式、观念及性格差异较大,影响了夫妻感情,郭女士起诉彭男士要求离婚。现彭男士以其在郭女士起诉离婚期间发现郭女士在婚前患有原发性不孕,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与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判决郭女士退还彭男士礼金7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争议焦点】

郭女士隐瞒婚前不孕,二人婚姻关系是否可予撤销?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均未明确约定,故而对“重大疾病”的认定一般通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的列举性规定进行医学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上述“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疾病。本案中,无论郭女士所患疾病是女性不孕还是原发性不孕,都不属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禁婚情形,也不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因此,郭女士所患疾病,并非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所需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故彭男士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之诉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分别为“重大疾病”“胁迫”,但《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定。根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疾病。其中,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结婚存在一定风险,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都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例如本案中女方不孕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重大疾病,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

2.婚前隐瞒癫痫病,婚姻可撤销吗?癫痫病是有多种病因引起的慢性神经系统疾病,有一定的遗传性,但不代表一定会遗传,一般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癫痫病,婚后一方不知道后可以与其离婚,但不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不能仅以另一方不能生育为由主张离婚

1.关于此问题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参考19891213日公布但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过去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查阅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夫妻正常的性生活,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不能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而作为离婚的理由”因此,一方不能生育只是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一方以另一方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并不会就此认定做出离婚判决,而是综合考虑感情、生活、性生活、夫妻感情现状等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52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53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