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孩小周在其母亲安排下与小付相亲。因小付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小周母亲非常希望小周与小付缔结婚姻。在小周明确拒绝与小付交往后,小周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小周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小周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小周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小付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小周母亲仍不准许小周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小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小付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小周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小付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小周母亲仍以将小周赶出家门、“死给小周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小周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小付结婚。小周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小周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小周要求撤销其与小付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小周与小付之间的婚姻关系。
【律师观点】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小周与小付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小周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