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务工多年, 田某干过装修、家政、送快递等各种体力活。 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 是他从事的最后一项工作。 与专职骑手不同, 田某这样的众包骑手属于“兼职”。 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 个人注册参与平台配送, 按单赚钱, 自配保险。 每天开工接单前, 众包骑手必须先在平台上购买 价值3元钱的一日意外险。 田某和其他骑手从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直到出险理赔。 一、田某死亡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 “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 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田某猝死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是在出租屋内; 三、骑手通过合作商在平台投保, 保险公司已向合作商进行了提示说明, 免责条款无需再向每一名骑手释明。 我国有多少新业态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第九次 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这个数字高达8400万! 穿透本案交易架构, 洞悉保险产品本质, 拨开商业嵌套下的迷雾。 针对三个争议焦点, 合议庭抽丝剥茧完成最终认定: 一、就田某死亡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问题 法院认为, 田某3月20日购买的保险 有效时间截至3月21日1时30分0秒。 但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 也难以认定田某死亡是否超过上述时间。 此时, 不应苛责猝死者及其家属有能力证明。 且田某在3月20日下午2点30分后, 没有任何生活、工作活动迹象, 这与常理严重不符。 因此, 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可以认定田某的猝死事件 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存在高度盖然性 。 二、就田某死亡是否符合处于工作岗位问题 法院认为, 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在认定骑手是否处于 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时, 不应仅参照平台记录的接送单时段, 还应考虑骑手等待接送单、 接单间隔或者为接送单进行准备的过程。 根据田某日常接单习惯, 其在下午2点-5点间往往选择休息, 为晚高峰时段继续接单补充体力。 故不能因田某系在出租屋内猝死, 即认定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三、就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及保险免责条款释明问题 2024年4月,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 田某的妻子及一儿一女 很快收到了60万元保险赔偿款。 提到田某一家的情况, 本案一审法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邵一峰 印象也很深刻: “骑手是新时代的劳动者 也是值得尊敬的奋斗者。 我们在一审期间, 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为减轻其诉讼成本, 最终赴田某山东老家开展巡回审判。” 当被问到本案后续效果时, 王思思告诉记者, 案子判了之后, 保险公司就众包骑手意外险引发的批量性纠纷 自发地与骑手们进行和解, 并调整了保险产品的入市模式和条款。 同时, 法院以本案为契机, 针对保障外卖骑手 这一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问题, 向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回函。 据悉, 本案也成功获评 “2024年度北京法院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实践案例”。 微信号:-17695495687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