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小张、小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11日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小张向小朱前后借款120万元。2017年10月1日,小朱与小张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20万元,年利息为“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应付利息总额¥280,000(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小曹与小张虽然离婚了,但仍然生活在一起,且两人经济混同,互有大额转账往来,均发生于小朱向小张出借本案讼争钱款期间,小朱认为小曹与小张属于典型的假离婚,且小曹对于小张向小朱借钱完全明知,故成诉。
【争议焦点】:
1、小张与小曹的离婚行为是否有效;
2、该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朱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于小曹与小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向小张交付借款前后,小曹与小张之间有数笔转账往来发生,且部分转账数额还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虽然小曹在原审期间对于其接收小张的每笔转账钱款均有解释,但其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部分解释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故原审法院围绕夫妻共债这一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最终认定小曹与小张向小朱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此应予确认。小曹对此不服,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查,从小张分别向小朱借款的整个经过来看,再结合小张将本案讼争借款分别转至上海XX有限公司账户、上海XX有限公司返还小张钱款、小张在此期间先后均有向小曹转款等事实,可见,小曹辩称其对本案讼争借款不知情且讼争借款与其无关显然难以采信,况且,该辩称理由与其在二审期间的当庭陈述内容相矛盾,亦有违常理,不足采信。因此,小曹所提相关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一、关于“假离婚”的认定标准:
1、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假离婚”一般不会采取判决离婚,因为一旦采取判决离婚,法院一定会发现端倪。
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离婚的时间节点。”假离婚“的夫妻通常会在负担大额债务之后,办理离婚手续。
二、关于通过“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救济手段:
在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实践中不乏债务人与其配偶串通,以“假离婚”方式将大部分财产转移给未负债的配偶,以实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对于上述逃避执行行为,有以下救济方法:
1、调解或诉讼离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协议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行为。
3、债权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以“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