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有一套位于永发花园的小产权房和一套位于雅安道的大产权房,均全款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全款购买价值78万元福姜西里房屋一套,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称该房款为原告母亲出资购买,其中30万元系原告母亲向被告母亲借款。被告辩称,该房款系原被告卖掉雅安西里房屋后被告母亲向原告出资30万元购买,剩余48万元来源于卖掉雅安西里房屋的售房款。原告辩称,剩余48万元来源于卖掉雅安西里房屋的售房款,但是雅安西里是原告母亲购买,首付贷款均由原告母亲支付,登记在原告名下,该房屋已出售,售价108万元,清贷后剩余50万元。夫妻二人婚后还有价值165万元的保利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首付主要来源于被告母亲,现剩余贷款100万元。
【争议焦点】
父母买的婚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官点评】
福姜西里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保利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该房屋剩下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的审理重点与难点。离婚诉讼中分割房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概括来说,判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房屋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时,还需要考量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具体因素。
司法实践中,可从四个角度进行考量:第一,购买房屋时的婚姻状况;第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的情况;第三,房屋是否存在还贷情况;第四,房屋的登记情况
一. 房屋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购买
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看,可以分为夫妻一方出资、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等情形。
(一)夫妻一方出资
夫妻一方出资又可以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形。
1.婚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的性质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尽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一般不会按照通常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处理原则进行均分,而会考虑出资比例等现实情况进行分割。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出资
如果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非登记方出资的性质应如何判断?实践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构成对房屋的共同出资。在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下,即使非登记方证明自己存在出资行为,也无法主张就该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关系。在第三种观点下,法院一般认为夫妻双方是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所共有。
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父母出资
父母出资的情形,可以根据是一方父母还是双方父母出资,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房产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婚前还贷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如果房产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二. 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一)一方出资
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他情况下,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出资
房产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己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应考量出资方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能证明该出资系对子女双方的赠与的,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当然,由于另一方未对出资作出贡献,在离婚分割份额时会相应少分。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又因为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如果房屋系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4.双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在双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某一方的意思的情况下,且考虑到家庭的伦理性特征,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7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79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